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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刑初170号

被告人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3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尊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全某单独或伙同龚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德山经济开发区等地,采取套锁入户或趁其不备的手段盗窃二起,盗得现金3000元、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因无具体型号无法鉴定价格)、黄金项链一条(因无具体成色无法鉴定价格),现金及物质折款共计人民币8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全某打电话租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摩托车从常德市武陵区行至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小圆盘“如家居宾馆”前的公路上时,被告人全某假意安排被害人刘某某帮其到药店买药,当被害人刘某某刚离开,被告人全某将刘某某的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2.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全某伙同龚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莲心小区七单元四楼被害人李某某家,被告人全某用钥匙套开门锁进入户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现金3000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被告人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龚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卓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玉霞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情况说明、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常鼎价认证字(2016)1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收据、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全某判处七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取套锁入户或趁其不备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乐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