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80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醉酒后于2016年6月3日14时10分许,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即墨市温泉镇供电所处被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有自愿认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兰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莹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