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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293号之一

吴宝宏、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宝宏,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张峻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293号之一

申请人:吴宝宏,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孙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518695975。

法定代表人:张峻山,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峻山,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宝宏与被申请人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张峻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宝宏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张峻山所有的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的土地(黄国用(2014)第00173号)和房产(黄骅市字第20140800号、20140801号)价值在400000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吴宝红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黄骅市中心路北侧供销花园住宅楼一套提供担保。(房权证号: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字第××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宝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张峻山所有的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的房产(黄骅市字第20140800号、20140801号)。

二、期限为三年。2016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黄骅市吕桥镇福利加油站、张峻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史卫红

审判员  杨文祥

审判员  滕仁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庆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