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初1581号原告孙某某,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香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耀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