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4333号
原告:李亚平。
委托代理人:张辉、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注册号:330483000079810。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
原告李亚平因与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以法院专递向原告李亚平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1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李亚平代理人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亚平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
审 判员 钟一鸣人民 陪 审员 袁煜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唐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