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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第125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卡通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单卫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金卡通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单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卡通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40469-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朱小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被告单卫国,男,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金卡通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单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378199.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