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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87号

陈爱玲与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爱玲,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爱玲,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思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新0205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836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655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新J*****号帕萨特轿车壹辆。

二、查封新J*****号帕萨特车的车籍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祝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