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爱玲,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思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新0205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给付1836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655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新J*****号帕萨特轿车壹辆。
二、查封新J*****号帕萨特车的车籍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祝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