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697号
原告:闫树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王树峰,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邵会娟,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闫树军与被告王树峰、邵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峰、邵会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借款5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2,000.00元,并约定用自有的位于安达市卧里屯乡安庆小镇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作抵押,到期不还楼房归原告所有。约定2016年2月13日还款,并为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现被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王树峰、邵会娟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8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2,000.00元,并约定用自有的位于安达市卧里屯乡安庆小镇15号楼2单元601室楼房作抵押,到期不还楼房归原告所有。约定2016年2月13日还款,并为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王树峰、邵会娟在原告处借款5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属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本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峰、邵会娟给付原告闫树军欠款5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王树峰、邵会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胜杰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