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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35之二号

侯保利与李德雷、葛高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保利,李德雷,葛高雨,王晓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5之二号原告侯保利,男,1964年7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雷,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龙庙镇。被告葛高雨,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龙庙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晓永,男,1995年3月2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沭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保利诉被告李德雷、葛高雨,第三人王晓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保利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雷、葛高雨、第三人王晓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侯保利负担。

审 判 长  徐 品

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

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胡潇潇

书 记 员  王 巧

书 记 员  咸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