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晓鹏。
被执行人:申学龙,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申学龙借款合同纠纷的(2013)永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申学龙应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