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临江市长白山助滤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全香关于临江市长白山助滤剂有限公司与刘全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全香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08072301010103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1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全香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08072301010103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