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801行初22号原告谢刚全,重庆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王友谊,1981年5月25日,重庆市人。被告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5787XXXX。住所地: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袁玲,该局局长。第三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煤矿,组织机构代码22949XXXX。住所地:库尔勒市塔什店镇矿上路。法定代表人卡哈尔色买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刚全不服被告库尔勒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争议问题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刚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进
人民陪审员 刘 德
人民陪审员 张灵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安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