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畔路16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被执行人连某,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连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连某、陈某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连某、陈某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连某、陈某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连某、陈某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俞珍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