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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479号

陈荣平与经守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荣平,经守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平。被执行人经守东。申请执行人陈荣平与被执行人经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67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元,余款未能给付。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潘 玮

审判员 许社民

审判员 邰成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