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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273号

赵常青与海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常青,海毛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赵常青,男,地址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被执行人海毛胡,男,地址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申请执行人赵常青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海毛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日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23民初194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