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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942号

王怀兵申请执行贺广明、高润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怀兵,贺广明,高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兵,男。被执行人贺广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润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怀兵申请执行贺广明、高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广明、高润霞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9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