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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2315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肖宗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肖宗妹,邹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路西侧产品展示厅。负责人刘家荣,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宗妹,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永平,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肖宗妹、邹永平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