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301行初38号
原告:李霞,现住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正光,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畅生杰,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文敏,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于2016年8月2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孟凡静
审 判 员 胡 婧
人民陪审员 朱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