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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行初38号

李霞与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301行初38号

原告:李霞,现住昌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正光,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昌吉市建国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畅生杰,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文敏,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与被告昌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霞于2016年8月2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孟凡静

审 判 员  胡 婧

人民陪审员  朱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