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180号原告吴珍英。委托代理人于真(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丁嫣(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红利。被告敖银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珍英诉被告罗红利、敖银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吴珍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珍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吴珍英负担。
审 判 长 吴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汉荣
人民陪审员 沈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冰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