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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3180号

吴珍英与罗红利、敖银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吴珍英,罗红利,敖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180号原告吴珍英。委托代理人于真(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丁嫣(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红利。被告敖银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珍英诉被告罗红利、敖银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吴珍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珍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吴珍英负担。

审 判 长  吴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汉荣

人民陪审员  沈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冰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