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4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腾腾,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申请再审人王腾腾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终字第13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李坤乐伙同李洪杰与王腾腾出于争强目的相约打架,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且李坤乐使用钢管等工具的行为亦得到在场多人的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看丹派出所在调取了李坤乐的户籍身份信息并向学校核实后,认定李坤乐在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因此决定对其不予处罚,认定准确,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腾腾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王腾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