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993号
原告:刘治梅,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胡晓,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鲜涛,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梅与被告南充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刘治梅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刘治梅在规定的7日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2,60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50元由原告刘治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从银
审 判 员 李 燕
人民陪审员 郑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靓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