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337号
原告:章赞荣,经商。
被告:管友长,经商。
原告章赞荣与被告管友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章赞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章赞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丽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