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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337号

章赞荣与管友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赞荣,管友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337号

原告:章赞荣,经商。

被告:管友长,经商。

原告章赞荣与被告管友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章赞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章赞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丽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