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申2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曹开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秋甫,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怀,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罗德轩,男,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邹贵平,男,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昆明新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永革,副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平,副主任。再审申请人曹开龙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罗德轩、邹贵平、昆明新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新都公司)、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开龙申请再审称:
一、曹开龙和中铁七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铁七局支付劳动报酬给曹开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罗德轩、邹贵平作为自然人,不具备订立分包合同的��体资格,中铁七局将工程分包给罗德轩和邹贵平系违法分包;
三、昆明新都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综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曹开龙主张其与中铁七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要求中铁七局和昆明新都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与欠付工程款。但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纠纷,曹开龙以主张其与中铁七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中铁七局和昆明新都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和款项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生效判决依据邹贵平出具给曹开龙的欠条判决由邹贵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曹开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曹开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曹开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晏云锋
审判员 熊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保卓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