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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13号

江其泉与严学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其泉,严学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江其泉,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严学雄,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江其泉与被执行人严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严学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于2015年11月底偿还的借款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中联牌大型汽车两部及徐工牌大型汽车两部,其中徐工牌大型汽车已另案处置,本案申请人分配执行款645元,本院已依法发放,被执行人尚欠欠款9355元,本院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严学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后仍未能有效执结,现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可应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第一项第四期还款金额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第一项第四期还款金额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王 凯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妃

代理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