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403号原告枣庄向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法定代表人姜永琴,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办事处华众小区。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代表人刘永平,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薛飞,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向上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向上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枣庄向上纸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笑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