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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625号

原告王专区诉被告王水忠物权保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专区,王水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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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625号

原告:王专区,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水忠,男,58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王专区与被告王水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雪杰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