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625号
原告:王专区,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水忠,男,58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王专区与被告王水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雪杰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