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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331号

胡某某、饶某某等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饶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杨某某,盛某某,夏某,雷某某,金某某,范某,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李某乙,聂某某,陈某丙,张某,徐某,甘某某,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杜某某,余某某,刘某甲,朱某,秦某,刘某乙,徐某某,柴某某,费某某,罗某某,韩某某,储某某,陈某丁,朱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申请执行人夏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申请执行人范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甘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申请执行人费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储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机构代码:55841541-6。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号。机构代码:67367210-0。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694、00689、00847、00646、00754、00760、00848、00857号(2016)鄂0116民初595、11、245、5、3、678、1363、1241、1131、1125、1374、1376、1621、854、1372、1272、851、848、845、843、2123、1050、838、2008、2009、2007、2013、1115、1380、1260、1270、810、1287号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汉口北分公司、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125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21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21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709、711、857、1003、1071、1273、1275、1277、1279、1281、1283、1331、1333、1335、1337、1339、1341、1351、1471、1473、1475、1479、1481、1487、1489、1491、1493、1495、1497、1499、1501、1503、1505、1507、1509、1513、1515、1517、151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