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1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1003176431W。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瑞,男,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代征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马刚,男,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辛从登,男,1980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肖学云,女,198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辛从登之妻。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辛从登、肖学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征决[2015]040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040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5]040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蒿新云
审 判 员 罗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安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