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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475号

吴建生与田明战、李建六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吴建生,田明战,李建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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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7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建生,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明战,男,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六,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杜甫办事处外沟村洛咀**排*号。再审申请人吴建生因与被申请人田明战、李建六返还��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建生申请再审称:田明战没有证据证明废纸14包、塑料打包绳2捆为田明战所有,证人系其雇工,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予以认定。申请人始终未扣留过田明战的废纸,申请人也不认可14捆废纸价值16000元。另二审中田明战未到庭,不存在二审判决书中答辩的事实。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二审在处理管辖权异议中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田明战对涉案货物废纸箱14捆,塑料打包绳2捆享有所有权,吴建生将田明战所有的以上货物存放至他人处不予返还的事实一审中有两位证人出庭证明,且一审中吴建生对货物折价为16000元未提出异议,故一、二审判令吴建生返还田明战废纸箱十四捆及塑料打包绳二捆,若返还不能则支付田明战16000元并无不当。吴建生申请再审称证人系田明战雇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认定。另吴建生申请再审称二审中田明战未到庭,不存在二审判决书中答辩的事实,且一、二审在处理管辖权异议中程序违法,该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无法据此进行再审。综上,吴建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建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