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特51号
申请人:李学华,男,汉族,1962年12月0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祖端,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建兰,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周维宗,男,汉族,1966年1月14日生。
被
申请人:周彪,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生。申请人李学华与被申请周彪、周维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学华向本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周彪、周维宗提供的位于荣昌区海棠一支路XXX号(XXX房地证XXX字第XXX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本金20万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及律师费7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8月2日,申请人李学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李学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李学华负担。
审判员 罗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