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323号
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木兰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达,住木兰县。
被告:刘文庆,住木兰县。
被告:王德才,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文庆、王德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德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德才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立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