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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2785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785号原告李某甲,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乙,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商玉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闫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