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峰,农民。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秀山乡独秀村和平组村民陈峰,在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怀宁县秀山乡独秀村和平组32.0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香火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汪流生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孙 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储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