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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7106号

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学富、罗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学富,罗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7106号

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银星花园D幢商铺A08、A09,组织机构代码794685012。

法定代表人:冯志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德润、郑新佳,均系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学富,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罗帅,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诉被告罗学富、罗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德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学富、罗帅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澳公司诉称:被告因向原告购买中山市南区××街××花园××房,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6203元,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在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49051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49051元;在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49051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49050元,每逾期一天,被告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署后,被告并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均无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62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9051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3月30日起。其中49051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6月30日起;其中49051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30日起,其中49050元从2015年12月30日起,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款项合共22563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金澳公司将诉讼请求一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变更为按照诉讼请求中标明的日期的第二天起算。原告金澳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协议;2.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3.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因被告罗学富、罗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公告,通知其到庭答辩及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罗学富、罗帅公告期届满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金澳公司(出卖人)与罗学富、罗帅(买受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座落于中山市南区××街××花园××房,约定房价款为669203元,其中201203元以现金方式支付,468000元以商业贷款形式支付。同日,金澳公司(甲方)与罗学富、罗帅(乙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载明:乙方认购了中澳滨河湾70号楼1401号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特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免息借给乙方总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贰佰零叁元整(即¥196203),乙方须在2015年3月30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分别向甲方归还49051元,12月30日前归还49050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每期借款,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澳公司称上述借款实际上是案涉房屋的首期款,罗学富、罗帅因购房缺乏资金向金澳公司借款冲抵首期款,该借款已经抵偿罗学富、罗帅购买案涉房屋的应付首期款。另,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显示,案涉房屋买方姓名为罗学富、罗帅。预售许可证号为中建房(预)字第2014307号。因罗学富、罗帅未按约定还款,金澳公司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4月7日诉至法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金澳公司主张罗学富、罗帅拖欠其借款196203元,该借款为冲抵案涉房屋的首期款,提供了借款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证明,且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备案在罗学富、罗帅的名下,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此,本院对金澳公司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罗学富、罗帅拖欠金澳公司借款196203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现罗学富、罗帅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向金澳公司支付借款196203元,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每逾期一天,罗学富、罗帅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金澳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减轻了罗学富、罗帅的责任,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金澳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罗学富、罗帅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学富、罗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96203元及违约金(以49051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1日起;以49051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以49051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49050元基数,从2015年12月3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学富、罗帅负担(该款被告罗学富、罗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金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伟基

代理

审判员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威阳第1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