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河西区围堤道123号天津金融大厦。被执行人天津市新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贸易开发区长丰路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新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洪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啜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