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6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处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5341638-4。
法定代表人:张枫然,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贾家村6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73496-X
法定代表人:杨云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西段5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503798
法定代表人:杨云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168258291
法定代表人:林凯,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云铎,男,汉族。
被执行人:林凯,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云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瑞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杨云铎、林凯、杨云飞、程瑞征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作出的(2015)临兰蒙证执字第93民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1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第三人成都环球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在213万元内承担还款责任,该协议业经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并经本院确认。2016年3月25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同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213万元转移债务终结对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9条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刘建法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