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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执115号

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钟祥华邦科技有限公司、魏帮华、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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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钟祥龙锦德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冯家岭社���砖瓦厂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冯家岭社区砖瓦厂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和租赁经营人唐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华帮科技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王之山

代理

审判员  胡 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伍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