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陈沛泉,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黄日升,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刘艳雯,住广州市番禺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沛泉与被执行人黄日升、刘艳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日升应向申请执行人陈沛泉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的利息,从2014年9月6日起计至2015年2月28日止;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刘艳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318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银行、工商、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黄日升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B×××××的小型汽车两辆,本院已另案查封,暂未能发现上述车辆的线索,无法处理。另,被执行人黄日升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村有股份分配,本院已要求谢某对被执行人黄日升的股份分配款项进行冻结,因暂未有分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限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3执3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灼煊
审 判 员 黎炳林
代理
审判员 姜振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启注:申请恢复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2、本执行裁定书复印件;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资料;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