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博顿建筑材料经销处,地址松原市宁江区。经营人:房春来。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
负责人:石光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博顿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连东北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博顿建筑材料经销处砂石款403410元。案件受理费7352元,减半收取3676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676元,由本院退还给付原告。本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