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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125号

黄玉凤与薛灵峰、兰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凤,薛灵峰,兰祖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125号原告黄玉凤,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薛灵峰,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兰祖贵,男,1972年1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玉凤与被告薛灵峰、兰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黄玉凤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凤与被告薛灵峰、兰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私下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诉讼保全费118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黄玉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诗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