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885号

徐骅、孟雁与史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骅,孟雁,史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徐骅。

申请执行人:孟雁。

被执行人:史涛。本院(2016)皖050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486.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房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