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执2106号

申请执行人朱跃与被执行人宁乡津湘华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124执2106号申请执行人朱跃,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宁乡津湘华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系该公司的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跃与被执行人宁乡津湘华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乡津湘华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跃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乡津湘华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宁乡津湘华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朱跃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6年8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朱跃支付案款25000元。

本院认为,(2016)湘012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41元已由被执行人宁乡津湘华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执210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