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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异103号

北京东昊美宸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异103号案外人北京东昊美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1号北京万源吉庆农副产品市场内1区Y18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正天兴裘皮辅料批发市场A区***号。经营者王秀笋,女,1971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正阳大街127号5号楼A102室。法定代表人金佩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5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王秀笋服装辅料商行申请执行多达利(北京)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北京东昊美宸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北京东昊美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北京东昊美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北京东昊美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威

代理

审判员  贺宝刚

代理

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 员代  航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