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男,62岁(1954年4月7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1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尼桑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上龙西里中街南口,与卜×驾驶的机动车、张×2驾驶的机动车先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张×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8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1在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白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怡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