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127号申请人范红州,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张华锋,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范红州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阳光花园2号楼西单元4层西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华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 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