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920号
原告:宋德伟,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姚辉霖,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原告宋德伟与被告姚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宋德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德伟负担。
审 判 长 郭彦明
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
人民陪审员 韩 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