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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920号

宋德伟与姚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德伟,姚辉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920号

原告:宋德伟,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姚辉霖,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原告宋德伟与被告姚辉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宋德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德伟负担。

审 判 长  郭彦明

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

人民陪审员  韩 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