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58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林余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光盛,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爱兰,女,1962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林余文与朱光盛、李爱兰、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