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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2337号

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颖健、蒋文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颖健,蒋文劲,蒋泽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337号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颖健。被告蒋文劲。被告蒋泽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颖健、蒋文劲、蒋泽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陈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