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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恢102号

丁雅坤与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雅坤,吴刚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丁雅坤,销售员。被执行人吴刚,驾驶员。本院在执行丁雅坤与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刚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