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丁雅坤,销售员。被执行人吴刚,驾驶员。本院在执行丁雅坤与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刚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