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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651-1号

刘建新与王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新,王明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6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被执行人王明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明辉在建设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明辉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