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6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被执行人王明辉。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明辉在建设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王明辉在建设银行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